机关工委主要职能
1、负责提出县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并进行分类指导。
2、指导县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3、指导县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
4、领导县直各单位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协助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向县委反映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指导县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负责县直机关创建文明机关工作。
6、负责审批县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和职务任免;指导县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本部门行政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培训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党务干部;审批直属机关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8、领导县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审批县纪委派出、派驻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的机关党组织、共产党员的党纪处分。
9、领导县直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管理上述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
10、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机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11、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